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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人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10-04

老周在渝北区的工地附近,一名路人误入施工区域,因为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脚踩空摔进了沟里,伤得不轻。老周作为施工方负责人,心里很不安。老周很困惑,这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人受伤,责任到底该谁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周的工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路人受伤,属于地面施工致害。老周作为施工人,依法需要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周不能以路人误入为由推脱,应当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建议老周立即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围挡,照明等安全措施,救治受伤路人并固定现场证据,厘清事故原因,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排查整改现场安全隐患。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现场致害,人身损害赔偿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