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包的工程,浇筑的混凝土强度不达标,被监理发现后要求返工。老周觉得是供货商提供的混凝土有问题,供货商却说是老周施工不当。老周很困惑,这施工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责任到底该谁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需要厘清原因。若系老周施工不当,养护不到位所致,老周依法应当承担返工责任,若系供货商提供的混凝土本身不合格,老周可以依法向供货商追偿,但不能简单地互相推诿。
建议老周保留混凝土供货合同,检测报告和返工的证据,厘清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若系供货商责任,依法向其追偿,同时积极组织返工整改,避免损失扩大,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混凝土质量,工程返工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