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做建材生意,给一个工地供了几个月的水泥和钢筋,货款却一直被拖欠。老周多次催要,对方总是说等工程款下来再付。老周很着急,这建材供货商货款被拖欠,到底该如何追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老周向工地供应建材,与对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对方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工地以等工程款为由拖欠,属于违约,老周依法可以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能一直拖下去。
建议老周保留供货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和催款记录,厘清欠款金额,先与欠款方协商还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建材货款拖欠,买卖合同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