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涓婚〉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坠落,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10-04

老周在渝北区的工地,一名工人在高处作业时,因为没有系安全带,不慎坠落摔伤。老周作为负责人很自责,也担心责任问题。老周很困惑,这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坠落,责任到底该谁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作出规范。

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坠落,若系老周的企业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未督促落实防护措施等过错所致,老周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人自身有过错的,依法可以减轻老周的责任,但不能免除老周的安全管理义务。

建议老周立即救治受伤工人,查明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原因,核对是否提供了防护用品并进行了安全交底,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高处坠落,工地人身损害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