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承建一个工程,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了赶工期,老周手下的人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就组织施工,结果出了安全事故。老周很后怕,这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就施工,出事故到底谁担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就施工,属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老周作为施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不能心存侥幸。
建议老周规范危大工程施工管理,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论证程序,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安全事故和责任风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危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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