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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10-03

老周在渝北区承包工程时,因为发包方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延误。如今发包方反过来以逾期竣工为由,要求老周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老周很委屈,这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周主张工期顺延,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延误,且自己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了顺延申请。老周若能证明这些,即使没有取得发包方的签证确认,也可以主张工期顺延,从而抗辩发包方的违约索赔。

建议老周收集发包方变更设计的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和申请工期顺延的记录,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和顺延申请,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申请,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期顺延并抗辩违约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期顺延,工期延误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