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包了一个楼盘工程,发包方拖欠大笔工程款。老周想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楼盘里的房子很多已经卖给了购房人。老周很困惑,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到底能不能对抗购房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的顺位作出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享有优先性,但与购房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依法区分处理。通常,符合特定条件的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依法受到特别保护,老周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购房人,需要结合购房人是否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等具体情况判断。
建议老周梳理楼盘销售情况和购房人的付款状况,收集工程款债权凭证,厘清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的顺位,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定受偿顺序。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购房人权利冲突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