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了一个工程,两家约定各自负责一部分施工。工程完工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发包方要求联合体承担责任,两家公司却互相推诿。老周很困惑,这联合体承包的工程出问题,各成员单位到底该如何担责。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
联合体承包工程,各成员单位依法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可以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家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再依法按照内部约定向其他成员追偿,成员之间不能以内部分工为由对抗发包方。
建议老周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成员的责任划分和追偿机制,工程出现问题时主动配合处理,与联合体其他成员协商责任承担,承担了连带责任后依法向有过错的成员追偿,同时规范施工管理,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联合体承包,工程质量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