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讨要工程款,发包人却反过来说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付款。老陈很无奈,这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对抗老陈的工程款请求,应当就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老陈则应当提供工程已完工并符合约定或者经验收的证据,双方各自对自己的主张举证,由人民法院综合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资料,验收记录和工程完工的证据,针对发包人的质量抗辩,要求其明确质量问题的具体部位和依据,必要时申请质量鉴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质量,举证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