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转包干完了工程,转包人却拖着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老陈想代位起诉发包人,却发现总包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老陈很犯难,这仲裁条款到底能不能挡住自己的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对发包人的请求权,其权利来源于法律而非总包合同。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一般不能当然约束老陈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老陈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老陈收集转包合同,施工资料,结算单据和转包人怠于主张的证据,梳理总包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具体内容,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