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施工方,承建的楼盘烂尾了,开发商欠老陈大量工程款。而楼盘的购房者也交了房款等着收房。老陈想知道,自己的工程款和购房者的权益,到底谁更优先。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系作出了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老陈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虽然强大,但在与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购房者权利冲突时,购房者权利更优先。
建议老陈及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注意法定的行使期限,同时与开发商,购房者协调,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烂尾楼,工程款优先受偿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