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中标了一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A公司负责土建部分,B公司负责设备安装。
施工到一半,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问题中途退出了,导致工程停滞。
业主找到A公司要求承担全部责任,A公司叫屈:不是我的错,凭什么让我担责?答案是:要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业主可以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不需要去追究到底是哪一方的过错。
A公司向业主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依据联合体协议向B公司追偿,但对外必须先把责任扛起来。
重庆律师在为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经常提醒,加入联合体投标是一把双刃剑。
好处是可以优势互补、提高中标概率,坏处就是要为联合体伙伴的错误"买单"。
两江新区律师特别建议,在签订联合体协议时要明确内部责任划分和追偿机制,最好要求各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常见:联合体中的一方是外地企业,另一方是本地企业。
本地企业往往要承担更多的现场管理和协调责任,风险也相对更大。
联合体各方在合作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实力和信誉,不要因为追求中标而忽略了后续风险。
联合体就像一条绳上的蚂蚱,一个出了事,另一个也跑不掉。
选好合作伙伴,比签什么协议都重要。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