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施工企业与开发商签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误每天罚款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
结果因为开发商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延误了六十天,按照这个标准,施工方要支付近两百万的违约金。
施工方大呼不公平,这违约金约定得是不是太高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这就是法律上的"违约金调整制度"。
那么多少算"过分高于"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常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参照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就可以认为过分高于了。
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折算成年化超过百分之一百,这个标准在实际审判中大概率会被调低。
重庆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中总结,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
如果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频繁变更设计,那么施工方的责任就不大,违约金也应当相应调整甚至免除。
两江新区律师也提醒,施工企业在签合同时如果发现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要求调整,不要在明知不合理的情况下签字。
还有个重要问题是举证责任。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
施工方可以搜集开发商因为工期延误实际产生的损失证据,比如额外的租金支出、运营推迟的收益损失等,以此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约定违约金是为了给合同上保险,但如果这个保险金额脱离实际太高了,法律会给它调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不用因为签了高额违约金就整天提心吊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