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卢试用期快结束了,工作表现不错,正准备签转正合同。HR突然拿出一份补充协议:转正可以,但试用期工资八千,转正后调整为六千五——“公司今年效益不好,老员工都降了,你刚来理解一下”。不签?“那转正可能就悬了”。
试用期转正降薪——这在法律上叫做“附条件的变更劳动合同”,而且是变相胁迫。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招聘时offer上明确写的“转正后月薪八千”,现在降到六千五——公司违反了招聘承诺,构成虚假招聘。
第3条更基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不签协议就不能转正”来压价——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如果小卢因为拒绝降薪而被拒绝转正或被辞退——属于变相违法解除。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提醒:试用期转正降薪的协议千万不要签。签了就代表你“同意”了,以后再主张就难了。应对办法:明确表达不同意降薪,要求按offer上承诺的薪资转正。公司如果以此为由不转正或辞退——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建议:转正时被要求签降薪协议属于变相胁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拒绝签署,要求按offer承诺薪资转正。如因此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可主张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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