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离婚后,孩子跟着前妻生活。一年后他去学校接孩子,老师叫了一个陌生的名字——前妻趁他不注意,把孩子的姓从“唐”改成了自己的姓。唐先生气炸了,觉得这是剥夺他作为父亲的基本权利。
民法典第1015条对子女姓氏有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这个选择权是在孩子出生时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应当恢复原姓氏。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父母一方在离婚后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
小孩的姓氏变更需要父母双方到场——派出所户籍窗口理应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如果前妻单方面办理了变更,可以查询变更时的申请材料——如果有伪造签字的情况,不仅是民事纠纷,还涉及行政程序违法。
重庆婚姻家事律师提醒:孩子的姓氏涉及身份认同,不是小事。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应当明确约定子女姓名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旦发现单方面变更,及时向派出所提出异议并要求恢复。
律师建议: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子女姓氏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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