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魏入职时公司让签了一份《自愿放弃工伤保险协议》,内容大意是“本人自愿放弃缴纳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与公司无关”。小魏觉得不对劲但为了工作还是签了。三个月后在车间操作机器时手指被夹断了——医药费花了三万多,公司拿出协议说“你自己签的字,不管”。
结论先行:这个协议是废纸一张。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工伤自负”“放弃社保”这类条款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双方协商的事项。第62条更明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没交工伤保险?那就所有工伤待遇公司自己掏——医药费加停工留薪期工资加伤残津贴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分都不能少。
重庆工伤赔偿律师提醒:签了任何形式的“工伤自负”“放弃社保”协议都不要怕——上了法庭它就是非法条款。受伤后,第一件事是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申请的,个人可以在一年内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建议:“工伤自负”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发生工伤后无论是否签过此类协议都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缴工伤保险的由公司全额按工伤标准赔付。受伤后一年内务必完成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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