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段被公司外派到云南分公司三年,兢兢业业把分公司的业务从零做起来了。三年期满回重庆总部报到——发现自己的工位已经被别人坐了,部门领导说“总部目前没有适合你的岗位,你先回家等通知”。这一等就是两个月,公司没给安排任何工作,工资倒是照发——但只有基本工资两千块。
外派员工返回后的岗位安置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让你“回家等通知”却不安排工作——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只发基本工资(远低于外派前正常工资水平),实质上构成变相降薪。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员工可以主张工资差额并要求补发至正常水平。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外派前一定要签外派协议,约定外派期限、期满后的安置方案和薪酬标准。口头承诺不算数——“三年后回来给你升职”出了门就不作数。外派期间保持和总部的沟通,不要变成“被遗忘的人”。
律师建议:外派期满后被公司搁置不予安置、只发基本工资的,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可视为变相逼迫离职。员工可主张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安排岗位或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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