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阿姨和老伴四年前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女婴,合法办了收养登记,孩子入了户口,养得白白胖胖。今年孩子的亲生父母找上门来,说当年是"没办法才送走的",现在条件好了想把孩子要回去。胡阿姨抱着孩子哭了一夜。
法律怎么看待这事?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说人话:合法收养一旦成立,养父母就是孩子的法定父母,亲生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切断。亲生父母没有权利要求"退回"孩子——法律上他们已经不是孩子的父母了。
收养关系的解除也有严格条件。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反过来——如果养父母没有过错,被收养人已经和养父母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关系,送养人不能单方面解除收养。
重庆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收养一定要走正式的法律程序——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私下"抱养""过继"不产生法律上的收养效力,将来亲生父母回来要人,法院未必支持你。另外,送养之初就应当慎重——一旦登记生效,反悔的成本非常大。
律师建议:
合法收养登记完成后,养父母即为孩子的法定父母,生父母无权单方要求"退回"孩子。收养必须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登记,私下抱养不受法律保护。收养纠纷涉及重大情感利益,建议咨询婚姻家事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