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离婚三年了,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三十万,现在债主把她也告了,理由是"他们当时还是夫妻,属于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个层次拧清楚:第一,两人一起签字或你事后认可的——共同债务,要还。第二,金额不大、用于日常生活的(买菜、交学费、看病)——共同债务。第三,一方私自借的、数额明显超日常需要的——谁借的谁还,除非债主能证明这笔钱花在了你们两个人身上。
举证责任怎么分?债主说这是共同债务,债主得拿出证据证明钱花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上——比如转账给你了、用于房子装修了等等。如果债主拿不出证据,你不需要替前夫还。
重庆婚姻家事律师提醒:离婚协议里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对两人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债主起诉了两个人,你不能简单说"离婚协议写了不管"——你需要向法院证明这笔债务不符合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
律师建议:
被追索前配偶的个人债务时,不要慌张。重点向法院证明:该债务你没有共同签名或追认、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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