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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公司说"试用期不合格"就行了吗?

2026年07月16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cqjzsglawyer.com

小周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六个月。前五个月领导从没说过他有什么问题,绩效都是合格。结果第六个月最后一天,HR通知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转正。"连个理由都没给全。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说的是什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听上去像万能理由,但并非如此。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满足三个要素:第一,入职时有明确的、量化的录用条件(不能是模糊的"工作表现好");第二,员工确实没有达到这些条件(有客观考核记录);第三,在试用期内已经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员工。

如果公司拿不出这些证据,光说一句"你不合格"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违法解除的,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试用期短、工龄短怎么办?至少也能拿到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入职时一定要看清楚录用条件写在哪儿——写在offer里、写在合同里、写在制度文件里都行,但不能"没有条件"。如果试用期被辞退,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注明解除理由。拿到了再去仲裁,赢面大。

律师建议:

试用期被辞退不要接受口头通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如公司仅口头说"不合格"而无客观考核证据,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赔偿金。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