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逛超市,王阿姨买了一箱牛奶回家。孙子喝了一口说味道不对,她拿起盒子一看,保质期已经过了五天。王阿姨拎着牛奶回到超市,收银员态度倒是挺好:「阿姨对不起,给您退钱。」说完就把钱退了。王阿姨心里犯嘀咕:过期食品就这么退钱了事?万一孙子喝坏了肚子怎么办?
王阿姨的顾虑很合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说得很清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里有个关键点:「明知」二字。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定期检查货架上食品的保质期。过期食品还在货架上卖,本身就说明超市没有尽到检查义务,一般可以认定为「明知」。所以王阿姨不仅可以要求退牛奶的钱,还可以要求额外赔偿。如果牛奶价格不到一百块,那赔偿金额直接就是一千元起步。
当然,前提是王阿姨得留好证据。小票、支付记录、牛奶本身(特别是印有保质期的包装)都是维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喝了过期食品出现身体不适,还要保留医院的就诊记录和费用清单,这些可以进一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还要提醒一点:这个赔偿权利有一个前提——消费者购买食品是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而不是为了「知假买假」牟利。虽然实践中对职业打假的处理各地有差异,但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物买到过期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那条超市工作人员常用的说辞——「给您退款就行了」——在法律上并不能免除额外的赔偿责任。下次碰到这种事,你大可以客气地说:「退款我接受,但根据食品安全法,我还可以要求赔偿。要不咱们一起去市场监管所说说?」通常到这一步,商家会主动协商解决。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