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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公司一句「不合适」就够了吗?

2026年07月13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cqjzsglawyer.com

小张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运营,试用期三个月。每天加班到晚上九点,周末也在群里回复客户。眼看着试用期还有三天就结束了,HR突然找他谈话:「经过考核,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明天办离职吧。」小张问哪里不符合,HR支支吾吾说了句「综合表现不理想」,连个书面文件都没给。

很多打工人都有类似经历——公司一句「不合适」,试用期就成了随意炒人的保护伞。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划重点:录用条件必须是事先明确的,不能事后随便找个理由。什么叫事先明确?就是入职的时候公司得告诉你,这个岗位需要达到什么标准、完成什么目标,最好写在录用通知书或者劳动合同里。如果入职时什么都没说清楚,三个月后轻飘飘来一句「不合适」,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退一步说,就算公司确实有录用条件,它还得证明你真的不符合。口头说不行,得拿出考核记录、工作成果评估等实打实的证据。很多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却拿不出任何书面考核材料,这种情况劳动者完全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有人问:试用期被辞退是不是没有经济补偿?分情况。如果公司能证明你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那确实是合法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就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你得拿到双倍赔偿——也就是干满一年赔两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赔一个月。

所以,遇到试用期被口头辞退,第一件事不是收拾东西走人,而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写明解除原因。拿到这份文件,你才有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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