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施工方辛辛苦苦把工程建完了,建设单位却欠着大笔工程款不给。施工方的债权在很多债权人中处于什么地位?能不能优先于银行抵押权拿到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个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甚至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重庆,很多施工方不知道这个权利,等到工程款要不回来时才后悔没有及时主张。
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几个要点:一是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是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二是要采取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积极主张;三是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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