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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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2026-06-25

房子还没建完,建设单位就急着搬进去用了。结果过了一段时间发现墙体开裂、漏水等各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反过来找施工方追责。这种情况下施工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同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没等验收就用了,那就视为认可了工程质量,后期再拿质量问题说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在重庆,有些建设方为了赶时间或者节省成本,在工程未完全竣工的情况下就提前投入使用,这种做法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会导致法律上失去质量追责的权利。但要注意,如果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问题,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了,施工方仍然要承担责任,因为这涉及公共安全。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