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工程完工后甲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手中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意味着施工方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级别甚至高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但很多施工方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这个权利,导致白白丧失了这个重要保障。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作出了重要补充: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第二,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三,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行使优先受偿权最关键的一点是期限问题。根据最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期限是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期限在司法解释修改后已经延长,但对于施工方的要求仍然是不知不拖。超过了十八个月,优先受偿权就丧失了。
如何计算"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以约定日期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如果工程没有交付,以起诉之日起算。如果有分期付款约定,以最后一期付款到期日起算。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方式:第一,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第二,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申请。第三,在甲方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优先受偿权。
施工方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适合行使优先受偿权。比如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如高速公路、学校、医院等,折价拍卖可能受到限制。另外,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土地价值,只针对地上建筑物部分。如果土地价值远高于建筑价值,实际能够优先受偿的金额可能没有想象中那么多。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予施工方的特殊保护,是追讨工程款的核心武器。但权利再厉害,过期不用也等于没有。建议施工方在甲方工程款逾期后尽早采取行动,不要等到甲方已经将工程抵押给了银行或者卖给了消费者,再去主张优先权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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