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工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施工方多次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回复。工程摆在那里没法移交,后续工程款也迟迟拿不到手。这种甲方恶意拖延验收的情况,法律上有什么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验收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是可以任意拖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认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相应的质量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另外,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该日起计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甲方已经实际使用了工程,哪怕没有正式验收,法律上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如果甲方没有使用也没有验收,但施工方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则从提交之日起,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开始计算,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也被视为满足。
具体操作建议:施工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保留好送达证据。可以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甚至公证送达等方式。同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持续催告,保留完整的催告记录。如果甲方收到报告后既不组织验收也不提出整改意见,施工方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确认验收合格。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甲方拖延验收,施工方也不能擅自撤场或者将工程另作他用。在正式验收和移交之前,施工方仍然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擅自撤场如果导致工程损坏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方可能要承担责任。
甲方拖延验收往往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或者想寻找工程质量问题来压价。施工方应当保留详细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法庭上能够有效反击甲方的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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