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返回

法律随笔

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中途材料暴涨,施工方能要求调价吗

2026-06-24

签合同时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包干,结果施工中途钢材、水泥价格翻倍涨。施工方按原价做就要亏本,向建设单位要求调价被拒绝,说"合同签了就是固定总价,涨价风险你们自己承担"。这种情况施工方真的只能认亏吗?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材料价格暴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关键要看涨幅是否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如果材料价格在短期内上涨超过了正常市场波动范围,比如一个月内钢材价格上涨了百分之五十以上,这种涨幅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继续按原价履行对施工方显失公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能会支持适当调整合同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但认定标准比较严格,需要综合考虑价格涨幅、合同履行期限、各地市场行情等因素。百分之二三十的涨跌一般认定为正常商业风险,百分之一百以上的暴涨才更可能被认定成立情势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如果有专门的价格调整条款,比如约定了材料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后可以调价,那就直接适用合同约定,不需要援引情势变更。固定总价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任何涨跌均不调整"的条款,法院一般也会尊重合同约定,除非涨幅确实过分巨大。

从实务角度看,施工方在遇到材料暴涨时,首先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要求协商调价,并保留好协商记录。同时注意收集材料价格上涨的市场证据,比如当地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价格指数、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等。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停工不是最优选择,因为擅自停工可能构成违约。

防范于未然是最好的策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建议加入材料价格波动调价条款,约定涨跌超过一定比例时双方分摊风险。如果不具备谈判条件,至少要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留足利润空间。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