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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2026-06-23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文本里既有通用条款又有专用条款。有时候两个条款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一样,比如通用条款说某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专用条款又说由施工方承担。这种情况下到底听谁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专用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这个规则的法律逻辑是:通用条款是标准文本中的格式化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工程类型和当事人。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专门协商确定的内容,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

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专用条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一些违法的内容,比如中标后双方私下协商降低质量标准、减少安全投入等,即使写在专用条款里也是无效的。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并不是简单地"写什么都有效"。如果专用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明显不合理,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款支付节点:通用条款规定按月支付,专用条款改成按节点支付。变更计价方式:通用条款规定变更部分按定额计价,专用条款改成固定单价。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约定违约金为万分之三每天,专用条款提高到千分之二每天。争议解决方式:通用条款约定仲裁,专用条款改成诉讼。

对于施工方面临的一个常见困境是:招标时的通用条款和签订合同时的专用条款不一致,专用条款往往是甲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很多条款对施工方不利。如果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专用条款,事后发现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主张该条款无效的难度比较大,除非能证明甲方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因此,建议施工方在签订合同前逐条核对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差异,对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对于确实无法修改的不利条款,也要做到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有意识地防范相关风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