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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施工合同未约定具体开工日期工期怎么算

2026-06-23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时候只写了大概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实际施工过程中,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常常是扯皮的焦点。到底以哪个时间点作为计算工期的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如果发包人没有发出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那么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就可以作为开工日期。实践中,法院会综合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材料进场记录、安全交底记录、第一次工地例会纪要等证据来综合认定实际开工时间。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使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但如果当时施工现场还不具备开工条件,比如施工图纸未到位、施工现场没有三通一平、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实际开工日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后延。

从施工方的角度看,为了防范开工日期争议,有几件事值得注意:收到甲方的开工通知后,及时书面确认;如果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书面通知甲方并在施工日志中记录;进场施工当天,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中明确记录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和施工内容;保留好材料进场、人员进场、机械设备进场的时间记录。

对于工期延误的争议,施工方要注意收集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据,比如极端天气预警通知、政府停工令、环保检查通知等。这些文件可以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减少施工方因工期延误被甲方索赔的风险。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和顺延情形,把可能影响开工的因素提前列出来,双方盖章确认,避免事后扯皮。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