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与采信规则
2026-06-2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通常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一般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鉴定名册中选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事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伤残等级以及后续诊疗需要等。 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等。实质审查则关注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论证是否合乎逻辑、结论是否明确等。如果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瑕疵,法院可以不采纳该鉴定意见,或者要求鉴定机构补正、补充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后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对鉴定过程和依据作出说明。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虽然是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据,但并非当然地被法院采纳。法官会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庭审质证情况,独立判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以及采信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