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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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维修义务与承租人减损义务的协调

2026-06-21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维修问题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房屋出现漏水、断电、墙体开裂等问题时,由谁来负责维修,维修期间租户是否仍需支付租金,这些问题经常引发纠纷。正确理解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和承租人的减损义务,有助于双方妥善处理租赁期间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负责。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或者请求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但承租人也负有一定的减损义务。当发现房屋存在需要维修的问题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了的部分可能需要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例如房屋下水管渗漏,承租人长期不通知出租人,导致楼下邻居受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实践中,维修期间的租金是否应当减免,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维修导致房屋不能正常居住,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这段时间的租金应当相应减免。如果是非必要的小修小补,不影响正常居住的,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对于出租人拖延维修的情况,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书面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保留发票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