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受害方如何救济,是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擅自转让共有股权、擅自大额赠与或者转移存款、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等。 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损失由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 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方未经配偶同意仍然受让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夫妻共有房屋,一般可以推定第三人不构成善意。 对于擅自处分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主张擅自处分方少分或者不分。 建议夫妻双方对大额财产的处分保留书面授权或者同意文件。发现一方有擅自处分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处分行为的效力和救济方案。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