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发包人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施工方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工程款还没结清。这种情况下,施工方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法律给了施工方一个重要武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个权利被称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它的优先顺序甚至排在抵押权之前。
在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地位更加重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也就是说,发包人破产后,资产拍卖变卖所得,要先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剩下的钱才轮得到银行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
但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是有行使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所以施工方发现发包人资金出现问题后,要尽快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要等着等着就过期了。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方式包括发函催告、申请法院拍卖工程、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优先债权等。建议在发包人出现逾期付款信号时就提前行动,不要等到法院已经查封了工程才反应过来。
发包人破产情况下工程款追讨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