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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质量责任怎么算

2026-06-19

建设工程完工后,按照正常程序应该先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但实践中,发包人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搬进去使用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或者要求施工方修理。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承包人不能因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就免除所有质量责任。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质量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建设工程安全的重视,地基和主体结构是工程的生命线,不能因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就免除责任。

实务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工程的情况还包括在竣工验收前就开始设备安装、装修、试生产等行为。法院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关键证据通常包括:发包人发出的移交通知、现场照片、使用记录等。如果发包人确实只是临时借用部分区域,而不是整体投入使用,法院不一定认定为擅自使用。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工程款是否要全额支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不能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但对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认定和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