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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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施工合同约定不签补充协议不给进度款合法吗

2026-06-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时会看到这样的条款——"中途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不配合签订补充协议的,发包人可以暂停支付进度款"。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不要无条件配合?

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形。如果是发包人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量,补充协议是在原合同基础上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配合签订是合理的。但如果发包人以签订补充协议为要挟,逼迫承包人在补充协议中接受不合理条件,比如降低单价、延长付款周期、追加违约责任等,承包人有权拒绝。

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发包人以不签补充协议就不给进度款为手段,强迫承包人接受不合理条件,属于滥用优势地位。承包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条款无效,或者要求发包人继续按照原合同支付进度款。

实务中,承包人为了不中断施工,往往被迫签下对自己不利的补充协议。这种做法风险很大,一旦签了字,再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就很难了。正确的做法是,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明确表态保留异议权,或者先按补充协议履行、同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进度款,承包人能否停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停工前一定要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不能直接就停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停工。

遇到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欠进度款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为签了不合理的补充协议而进一步损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