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建筑钢材、水泥、砂石等材料价格突然大幅上涨,施工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施工必然亏本,这种情况下能要求调整价格吗?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材料价格暴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实践中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价格上涨的幅度超过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围。一般涨价的幅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才可能被认定构成情势变更,各高院在地方法规中的标准略有不同。第二,价格上涨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比如突发事件、政策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剧烈波动等。第三,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对施工企业造成明显不公平。
构成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施工企业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条款——比如调整材料价款的计价方式或者增加材料调差条款——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但情势变更的认定门槛较高,法院在适用上也比较谨慎。更多的情况下,法院会看施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材料价格调整条款。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价格调整机制——比如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就启动调价——那就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发包方协商调整。
还有一种思路是主张"合同约定价格条款因情势变更而失效",要求按市场价格结算。但这个方案的诉讼风险较大,一般作为协商不成后的最后选项。
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条款,明确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多少幅度后启动调价程序、调价的计算方法等。这样在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时有据可依,不用每次都走到诉讼这一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发布过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可以作为协商和裁判的参考依据。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