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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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工程变更签证不签字怎么认定工程量

2026-06-16

工程做完了,甲方对变更部分的签证单拒不让步,说"没有书面签证就不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还能算数吗?

建设工程施工中,变更签证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之一。民法典虽然对合同变更没有作出专门针对施工合同的详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此提供了规则。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也就是说,签证单是最有利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如果确实因各种原因没有拿到甲方的书面签证,承包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量已经实际完成。比如: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现场照片和录像、来往函件和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文件、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等。

实务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判定标准:如果承包方按照发包方或者监理的口头要求完成了变更工作,发包方也接受了这个工程成果,事后再以没有书面签证为由拒绝付款,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发包方的主张。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这里发挥了兜底作用。

当然,如果发包方确实从未同意过承包方所做的额外工作,承包方也拿不出任何发包方同意的证据,那这部分工作就很难主张工程款。

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建立规范的签证管理制度:发生变更时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对于重大的变更,停工等待甲方书面确认后再施工;甲方口头指令变更的,在二十四小时内补书面确认;妥善保管所有施工过程中的文件资料。

工程签证管理不规范是工程款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遇到类似问题主动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情况。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