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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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2026-06-16

工程款被拖欠,很多施工企业不知道手上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武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俗地说,如果甲方不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把这个工程拍卖或者变卖,工程款从拍卖款中优先拿走。这个优先权比抵押权还要优先。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虽然排在更前面,但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然是保护工程款最有力的法律手段。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是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这个期限,优先受偿权就失去了,但债权的本金依然存在,只是变成了普通债权。

第二是工程不可折价的情形。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如高速公路、桥梁、公共广场等——不宜折价拍卖,无法适用优先受偿权。但住宅类项目、商业地产项目一般不受此限制。

第三是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违约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界定,承包人的违约金不得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是行使方式。协商折价和申请法院拍卖是两种合法方式。实务中直接走法院拍卖程序的情况较多,因为协商折价需要甲方配合,而走到这一步的纠纷,甲方配合的可能性通常不大。

如果遇到工程款长期被拖欠,建议尽早评估是否符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不要等到期限届满才行动。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