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设计变了、材料换了、施工工艺改了,这些都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但很多施工企业在办理签证手续时不规范,口头说了就干,干了也没有及时补齐书面签证。到了结算的时候发包人不认账,施工方因为没有签证证据吃了大亏。
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有争议的,应当以书面签证或者确认文件为准。口头约定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为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院对口头约定的证明标准要求很高。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确实没有及时取得书面签证,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办法。可以通过事后补签的方式取得发包人的确认。如果发包人拒绝补签,施工企业可以收集以下替代证据:施工日志中关于变更内容的详细记录、工程现场的照片和视频、监理单位的记录和证明、材料采购和进场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指出,如果施工企业能够通过施工日志、现场照片、材料采购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发包人要求变更的事实以及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法院也可能会支持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主张。
建议施工企业在发生变更时第一时间办理书面签证,明确变更内容、工程量和单价。如果确实无法及时取得书面签证,也要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证据,避免事后无法举证。良好的签证管理不仅有利于结算,也是施工企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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