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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工程款拖欠多久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必知的时间节点

2026-06-08

工程款拖欠是建筑施工领域最让施工企业头疼的问题。很多施工方被拖欠工程款后一直忍气吞声,等到实在忍不住了才想起起诉,结果发现可能已经过了法律保护的时间。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了施工企业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这个权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过了这个期限,优先受偿权就消灭了。

这里有一个实践中很关键的问题: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怎么确定?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从约定日期起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如果工程尚未交付,以承包人起诉之日起算。施工企业一定要清楚自己的付款期限,在十八个月内采取行动。

施工企业要保护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和期限,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行为留下书面催款记录。如果发包人明确表示拒付或拖延支付,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重庆律师、两江新区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工程款催收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