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工程完工后,施工方最盼望的就是验收和结算。但很多发包人会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导致施工方无法及时拿到工程款。遇到这种情况施工方应该怎么办?本文为您分析应对策略。
一、拖延验收的常见手段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方式多种多样:以"再等等,还在整理资料"为由无限期拖延;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验收但提不出具体问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不安排验收人员;以"还在跟其他部门协商"为由不给出明确答复。
这些做法的目的只有一个——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甚至通过拖延迫使施工方在结算时让步。
二、法律如何保护施工方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意味着,如果施工方提交了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法律上视为工程已经竣工。此时施工方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从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三、什么情况下视为已经竣工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施工方应当如何应对
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当立即整理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等。然后正式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要求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
提交时一定要保留证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通过EMS邮寄,保留快递单和签收记录;通过工作联系单,要求发包人签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保存发送记录。
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组织验收,施工方可以再次发函催告。催告后发包人仍不验收的,施工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工程已经竣工,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五、结算时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工程款利息: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主张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金: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可以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但发包人不能以保修金为由拒付工程款。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提醒:工程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关键环节。建议施工方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保留好提交证据,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如果发包人长期拖延不验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竣工日期并主张工程款。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