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1. 塔吊拆卸仅错1厘米,5条人命没了!安拆工违规操作,直接导致塔机坍塌!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2025年9月1日10时01分,一声巨响,塔式起重机轰然倒塌,5名工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63.16万元!
事故调查发现:塔机安拆作业人员在顶升拆卸标准节时,仅仅将顶升横梁右侧销轴少部分放置在标准节踏步中孔内——就差了这么一点点,销轴与踏步孔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继续作业后,右侧销轴脱出,左侧销轴无法承担全部荷载,塔机上部结构瞬间向下蹾坐,平衡臂主肢折弯下摆,平衡重撞击顶升套架,塔机上部翻转坍塌!
更离谱的是:总包项目部备案项目经理根本没到岗履职!由不具备资格的副经理实际管项目!监理单位没编制塔机拆卸作业监理实施细则,没认真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连方案存在缺陷都没发现!
鑫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何某等4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4家单位、18名责任人员被依法依规处理!
塔吊安拆不是搭积木,差一厘米就是天壤之别!项目经理不到岗、监理不履职、方案不审核,五条命谁来还?转发给干塔吊的兄弟,每一步都必须按方案来!
2. 无资质人员驾驶装载机,挡墙坍塌5人被埋!监理发现隐患却不管!
2025年3月17日17时50分,山西太旧高速改扩建工程聂家庄2#拌合站施工现场,挡墙突然坍塌,5名作业人员被压埋,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3.11万元。
调查结果令人愤怒:基坑挡墙根本无基础埋深!没有编制《临建工程施工方案》《基坑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就盲目施工!更离谱的是,装载机司机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违规驾驶装载机停靠在基坑挡墙回填土区域内,导致回填土侧压力增大,挡墙直接坍塌!
监理单位呢?派驻的JL1第一驻地办巡视发现了问题——施工单位在未编制方案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但监理只是“发现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更没有报告建设单位!驻地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同样没有采取措施!
山西路桥五公司第三项目部教育培训资料造假,安全管理部门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劳务分包单位凯鼎源建筑公司连劳务合同都没签,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
监理发现了隐患,不说话、不报告、不制止,和没发现有什么区别?五条命没了,监理的责任跑得了吗?转发给监理同行,发现问题必须叫停,这是底线!
3. 液压钻机操作不当致工人死亡!无证操作、安全交底缺失,劳务公司被重罚!
2025年12月23日15时30分,四川大英县中国死海景区配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QN330E液压钻机操作平台上,工人吴勇在更换锚杆时,钻机突然启动,将其卷入,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相关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的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勇在更换锚杆前,未切断钻机动力源,钻机突然启动,锚杆旋转将其卷入。更关键的是,现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安全技术交底走形式,工人根本不清楚操作规程;钻机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巡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责。
机械伤害往往就发生在“就换一下,不用停机”的那一念之间。但这一念,值一条命!转发给工友群,维修保养机器前,必须断电、挂牌、上锁,少一步都不行!
4. “挂名”项目经理未到岗,5人死亡事故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塔机坍塌事故中,一个细节让所有“挂证”的项目经理后背发凉:总包项目部备案项目经理,根本就没到岗履职!项目实际由一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副经理管理!
事故调查组认定: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认真开展拆卸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4名责任人员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就包括相关管理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挂证”项目经理们,你的名字在备案表上,出了事,你的名字就在传票上!不到岗、不履职,出了事故一样被追刑责!转发给所有“挂证”的人,这笔钱挣得不安心!
5. 沟槽基坑坍塌致1人死亡!无方案、无支护、无监理,直接开挖就是“杀人”!
2025年6月12日14时30分,新疆巴里坤,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排污管道清洗维修工程施工中,开挖的排污管沟基坑突然坍塌,坑下一名作业人员被掩埋,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发现:这个工程合同没有设计单位、没有监理单位、没有勘察单位!基坑开挖前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没有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工人直接下坑作业。更离谱的是,施工负责人明知沟槽深度超过1.5米,仍然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下坑。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现场管理混乱,对深基坑作业风险视而不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基坑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5米必须组织专家论证。但即使不到3米,只要有坍塌风险,也必须采取支护措施!
没有方案、没有支护,凭什么让人下去送死?转发给所有干基坑作业的工友,支护不到位,坚决不下去!
6. 总监理工程师被罚停业3个月!发现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缺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新疆喀什疏勒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2025年4月27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6.2万元。
事故调查发现:总监理工程师谢杰,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缺位,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力,专业分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同意就施工——这些重大隐患,他都发现了!但他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电梯安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深不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规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谢杰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发现隐患,上报了就算履职?不够!监理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采取措施整改——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暂停施工、报告建设单位。该停不停,该报不报,出了事故,监理就是第一责任人!
监理朋友们,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叫停,这是你的法定职责,不是你的人情!转发给干监理的同行,签字前想一想!
7. 作业人员翻越未设防护的窗台坠落身亡!窗台装饰线条是泡沫材质,根本不能踩!
2025年11月6日11时20分,重庆开州临江镇“开州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星村新建办公室施工点,一名工人从窗台坠落,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翻越未设防护的窗台,加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防护不到位。事发窗洞位于一层室内,窗洞口未安装窗户,窗台外侧未设置临边防护设施,窗台上安装的EPC装饰线条为泡沫材质,根本不具备承重能力。工人以为踩的是“窗台”,实际上踩的是泡沫,一踩就碎!
施工单位呢?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形同虚设,临边洞口防护缺失,安全管理人员巡查不到位。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2.1条: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泡沫材质能当防护?能当承重结构?做梦!
临边洞口防护不是装饰品,是保命墙!转发给所有工地管理人员,防护不到位,别让工人干活!
8. 普工违规接电触电身亡!总包单位安全管理混乱被追责!
2025年12月29日18时许,上海闵行金都路5119号办公用房装修项目现场,普工卢某在进行装修作业时意外触电,当场死亡。
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卢某被安排从事电工岗位工作,但他根本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总包单位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上海融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核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电工班长违规安排无证普工从事电气作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0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不是“有电的活”谁都能干!电工必须有证,这是拿命换来的教训!转发给所有项目经理,查证不是走过场,查不出来就是害人!
9. PC墙板安装坍塌致1人重伤!班组违规作业,总包分包双双被追责!
2025年12月9日,上海松江洞泾镇SJS30006单元05-05号商品房项目工地,PC墙板安装作业中发生坍塌事故,1名工人重伤。
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涉事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总包单位建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上海世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PC墙板安装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墙板坍塌砸中工人。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赵某杰、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何某杰均被依法追责。
PC构件安装不是“拼积木”,每一块墙板的吊装、固定都有严格的安全技术要求。没有技术交底、没有现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就是在拿工人的命拼进度!
转发给所有干装配式建筑的工友,安全交底不到位,坚决不作业!
10. 瞒报事故被罚155万!出了事故不上报,罚款比赔偿还高!
河北昌黎,侯云朋养牛场高空坠落事故,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霸州市尧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干了什么?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
调查还发现:该公司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建高处作业操作平台,雇佣未取得登高、电焊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登高和电焊作业。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开出罚单:对事故责任罚款50万元,对瞒报行为罚款105万元,合计155万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瞒报不是“怕麻烦”,是违法行为,而且是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出了事,瞒得住吗?匿名举报、网络曝光,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
项目经理们,出了事第一时间上报,配合调查、妥善善后,是唯一正确的选择。瞒报只会让罚款翻倍、让责任人罪加一等!转发给所有项目管理层,出了事别想着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