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随笔
王女士起诉离婚期间,发现丈夫把自己名下某公司30%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亲弟弟。弟弟辩称:“这是我们兄弟间的赠与,合法有效!”王女士起诉要求撤销转让。法院判决:转让无效,股权恢复原状-4。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4。
翻译一下:股权虽然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这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转让股权,原则上可以转,但——如果他和你弟弟串通好,明知道要离婚了、故意低价转走、就是为了让你分不到钱,那就是“恶意串通”,转让无效。
怎么证明“恶意串通”? 1. 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市价300万的东西,1块钱卖掉,傻子都能看出来有问题。2. 受让人是亲属或密友——兄弟、父母、情妇,这种关系法院会高度怀疑。3. 转让发生在离婚前后——离婚起诉前半年、起诉期间、离婚后马上转,时间敏感-7。
给配偶的三条维权路径: 第一,收集证据:工商变更记录、转让合同、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第二,起诉确认转让无效,把丈夫和受让人一起告。第三,如果转让已经完成且无法恢复,主张丈夫在离婚分割时“少分或不分”,因为这是转移财产。
公司股权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重灾区。转发给所有公司股东或股东配偶,股权不是想转就能转的!你见过离婚前转移股权的骚操作吗?评论区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