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在律师协助下 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2020-02-12
案情:
2018年12月1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某将工程地点位于xx的3号楼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业务分包给原告张某承包,并对承包范围、承包费用、逾期付款利息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黄某、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黄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发包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某(发包方实际控制人)、工程第一承包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员工佘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黄某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人民币311000元,其余被告对该笔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某及其余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诉讼:
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本所对被告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法规,该建筑劳务项目经过数次分包,涉及的案情较为复杂,为查明案情,提高效率,尽最大限度保障讨回原告的工程款,应将黄某及其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发包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唐某、工程第一承包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员工佘某全部列为被告。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转移名下资产,保障诉讼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所律师的建议下,本所代理原告对发包方所有的房屋向法院提起了采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查封了与被告拖欠的工程款等值的相应房产。
因此,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向璧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1100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6月30日起,以人民币31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截止2019年9月1日,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为人民币31100元)。三、请求依法判决其余被告对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本所张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证明我方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并且,在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利益,综合考虑减少原告因诉讼产生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能够尽快获得被告拖欠的工程款,本所律师为原告起草了调解协议版本,协助原告多次与被告、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后,最终达成内容如下的调解协议:“一、被告黄某、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按照人民币29000元向原告支付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款。支付方式为分三期支付:202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第一期合同款100,000元;202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第二期合同款10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合同款90,000元。被告黄某、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某同意在被告黄某、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以上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黄某、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中,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黄某、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连带向原告张某按照人民币311,000元付款,并支付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合同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311,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原告张某有权立即对311,000元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使得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